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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计提递延所得税如何作会计分录?

2017-03-13 09:21:04  本文已影响人 

  递延所得税具体细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法核算所得税。即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计提递延所得税如何作会计分录等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递延所得税简单来说就会计上的处理跟税法上的处理有冲突而进行的调整。

  递延所得税又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当税法上的计税基础比你企业账面数大时就会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做过渡: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当税法上的计税基础比你企业账面数小时就会用递延所得税负债做过渡: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会计和税法在确认企所得税时,会产生一个暂时性差异,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固定资产折旧)来说明吧:

  会计确认的折旧费:第1年30万,第二年20万,第三年10万;

  税法与寻的折旧费:第1年20万,第二年20万,第三年20万;

  可以看出,会计和税法确认的折旧费,总额是相当的,都是60万,如果企业未扣除折旧费的利润为100万,那么在会计上,扣除折旧后的利润就是100-30=70,所得税(25%)就是17.5万;但是,税法确认的折旧只有20万,那么所得税(25%)就应该是(100-20)×25%=20万:税法比会计多确认2.5万元的所得税,这个应该怎么处理呢?用递延税款科目调节:

  第一年

  借:所得税费用(100-30)×25%=17.5万←从会计

  递延所得税资产20-17.5=2.5万←差额,倒挤的

  贷:银行存款(100-20)×25%=20万←从税法

  第二年:

  借:所得税费用(100-20)×25%=20万←从会计

  贷:银行存款(100-20)×25%=20万←从税法

  第三年:

  借:所得税费用(100-10)×25%=22.5万←从会计

  贷:银行存款(100-20)×25%=20万←从税法

  递延所得税资产22.5-20=2.5万←差额,倒挤的

  这样,三年下来,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就平了;其实,上面的分录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

  第一年

  借:所得税费用(100-30)×25%=17.5万←从会计

  其他存款-税务局20-17.5=2.5万←差额,倒挤的

  贷:银行存款(100-20)×25%=20万←从税法

  第二年:

  借:所得税费用(100-20)×25%=20万←从会计

  贷:银行存款(100-20)×25%=20万←从税法

  第三年:

  借:所得税费用(100-10)×25%=22.5万←从会计

  贷:银行存款(100-20)×25%=20万←从税法

  其他存款-税务局22.5-20=2.5万←差额,倒挤的

  可以看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一笔资产,就好像一笔存款,这比存款是存在税务局的,可以用作抵扣税款的;同理,“递延所得税负债”也是一种负债,是应付税务局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当前会计上不应确认但是税法要求确认的税款,这笔钱当期交了,但是不应该计入当期费用,应予递延在以后再计入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当前会计上应确认但是税法暂不要求确认的税款,这笔钱当期未交,但仍应该计入当期费用,以后再实际缴出去。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相关资产、负债时,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本科目余额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递延所得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予说明的是,企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记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二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记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特殊情况

  (一)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三)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比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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