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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师父出马

    第四章 师父出马 (第3/3页)

山市长平街道玉春路前进桥下。尸检及现场勘验显示:死者系被白酒瓶大力砸中头穹窿部位,导致颅脑损伤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死后被扔进距作案现场不远的一个大铁皮垃圾箱中;死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高,现场遗留的酒瓶玻璃碎片上发现不属于死者的血迹,怀疑是凶手作案时不慎割伤手部所留,但在前科罪犯DNA数据库中并未找到与之相匹配的。调阅现场周边交通监控录像,由于当晚雾气太重,视频清晰度较差,无法获取有效线索。此案至今未查出真相,已被列为积案,暂时停止侦办。

    案件二。被害人:王彩华,女,41岁,外省人,性工作者。死亡时间:2015年7月3日17时30分许。案发地点:凤山市春阳街道宁山公园公用厕所内。尸检及现场勘验显示:死者系被砖头连续击中后脑致死,尸体随后被抛掷在大便蹲位上,衣物整齐,脑袋被塞进大便盆中;被当作凶器的砖头扔在大便池中,故与凶手相关的证据遭到破坏。案发现场周边没有监控设施,凶手至今逍遥法外。

    此两起案件之所以引起韩印和杜英雄关注,是因为案件所显示出的一些要素与红星巷杀人案特别相似。

    先前也提到过多次,通常对于连环案件的判定主要涉及三个要素:被害人类型、犯罪惯技、犯罪标记。那么整合上面两起案件与赵小兰被杀一案,韩印和杜英雄发现:案件被害人都是外地人,在本地无亲无故,社会地位低下,均属于受伤害风险系数较高的人群。

    杀人手法,乍看上去似乎关联不大,但从宏观角度审视,便会发现一种相似的随机性。无论是作案地点,还是致死方式,尤其在凶器的选择上,完全是就地取材——案件一利用的是被害人的酒瓶,案件二用的是厕所地上的砖头,而杀赵小兰的凶手更是随手捡起常安丢在地上的皮带。

    至于犯罪标记这一环节,相似度则更高,主要体现在抛尸方面:首先,凶手并不在乎尸体被发现;其次,是地点的属性问题——一个被扔在垃圾箱中,一个是在公厕大便蹲位上,一个是马葫芦井中,应该说提到这几个场所,人们脑海里同一个反应就是肮脏、恶臭、污秽满地;再次,从现场照片看,三个被害人被抛置的体位均为面部朝下,呈俯卧姿态。

    当然,目前这些只是一个初步的推断,也可以说是纸上谈兵,后续还要围绕这两起案件做大量的剖析和佐证工作。可是如果判断正确的话,情势就从原本只需要关注红星巷杀人案,演变成可能需要解决一个系列案件,才能洗清常安的犯罪嫌疑。

    按照这个思路,得先把两起旧案的来龙去脉彻底搞清楚,然后再综合红星巷杀人案的案情特征和行为证据,去揣摩凶手犯罪标记式动作的寓意、选择犯罪目标的模式乃至作案的心理动机,最终得出相应的犯罪心理侧写报告。

    所以,当韩印和杜英雄在次日清晨目视太阳从东方冉冉升起时,心里都清醒地认识到:想短时间内达到目标恐怕是不可能了。鉴于时间紧、人手少,韩印和杜英雄选择兵分两路,前者负责将三起案件串联起来,后者和王昆负责排查与案发时间最近的红星巷杀人案有交集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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