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开庭 (第2/3页)
陆渊站在旁边,看着这一幕,心里有些酸涩。
他想起第一次见到然然的时候...那个小女孩躺在病床上,脸色苍白,头上缠着绷带,但还是努力地冲他笑。
她那么小,那么懂事,那么让人心疼。
她不应该成为大人争夺的筹码。
她应该快快乐乐地长大,有爸爸妈妈的爱,有无忧无虑的童年。
"走吧。"沈芸的声音把他拉回现实,"该进去了。"
...
法庭不大,但很庄严。
审判席在最前面,高高在上。原告席和被告席分列两侧,中间隔着一条过道。旁听席在后面,稀稀拉拉坐着几个人。
陈志远坐在原告席上,他的律师坐在旁边,正在翻看材料。
林美华坐在被告席上,沈芸坐在她旁边。陆渊带着然然坐在旁听席的第一排。
九点整,书记员宣布开庭。
法官是一个五十来岁的女性,头发花白,戴着眼镜,表情严肃但不凌厉。她翻了翻卷宗,开口说道:
"本案是原告陈志远诉被告林美华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请陈述你的诉讼请求。"
陈志远的律师站起来,是那个戴金丝眼镜的中年男人。
"审判长,原告陈志远请求法院将婚生女陈欣然的抚养权由被告林美华变更为原告陈志远。理由如下..."
他翻开手里的材料,开始陈述:
"第一,被告林美华收入不稳定,无法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根据我们的调查,被告目前在医院从事护工工作,月收入仅三千余元,扣除房租和生活开支后所剩无几。而原告陈志远经营公司,年收入超过百万,完全有能力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环境。"
"第二,被告林美华在孩子生病期间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根据医院的病历记录,孩子陈欣然在今年五月被诊断为脑部肿瘤,但被告在发现孩子异常后,并未第一时间带孩子就医,而是拖延了数日,险些造成严重后果。这说明被告缺乏基本的监护能力。"
"第三,被告林美华的居住环境不适合孩子成长。被告目前租住在一间不足三十平米的出租屋内,与孩子的外婆同住,居住条件简陋,周边环境复杂。而原告在市中心拥有一套一百五十平米的住宅,学区优质,环境优美,更适合孩子成长。"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将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他说完,坐了下来。
陈志远的脸上露出一丝得意的笑容。
林美华的脸色惨白,嘴唇在发抖。
陆渊坐在旁听席上,握紧了拳头。
什么"延误治疗"?
然然的病是脑部肿瘤,早期症状不明显,很多家长都会忽略。林美华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就带孩子去了医院,只是因为症状不明显,没能及时确诊。
如果不是他在医院门口偶然看到然然头顶的倒计时,如果不是他坚持让然然做进一步检查,后果才真的不堪设想。
而这一切,跟林美华的"监护能力"有什么关系?
"被告,请进行答辩。"法官说。
沈芸站起来,表情平静,但眼神锐利。
"审判长,针对原告律师的陈述,被告有以下几点答辩意见。"
"第一,关于收入问题。原告律师称被告收入不稳定,无法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但事实是,被告虽然收入不高,却从未让孩子缺衣少食。三年来,被告独自抚养孩子,省吃俭用,把所有的收入都花在了孩子身上。而原告呢?"
她拿出一份材料,递给书记员。
"这是原告与被告离婚时的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但根据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原告在离婚后的三年里,只支付了三个月的抚养费,此后再无任何支付记录。"
"也就是说,原告三年来拖欠抚养费共计六万六千元。一个连抚养费都不愿意支付的人,有什么资格说自己'有能力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
陈志远的脸色变了。
他的律师想要打断,但沈芸没有给他机会。
"第二,关于所谓的'延误治疗'。原告律师称被告在孩子生病期间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她又拿出一份材料。
"这是孩子陈欣然的完整病历记录。根据病历显示,孩子的症状最初表现为头痛和呕吐,这些症状在儿童中非常常见,很容易被误认为是普通的感冒或肠胃问题。被告在发现孩子症状持续不缓解后,立即带孩子去了儿童医院就诊,但因症状不明显,未能及时确诊。"
"后来,是一位市一医院的医生在偶然的情况下发现了孩子的异常,建议做进一步检查,这才确诊了脑部肿瘤。孩子随后接受了手术,目前恢复良好。"
"我想请问原告律师,在这个过程中,被告有任何'延误治疗'的行为吗?被告第一时间带孩子就医,积极配合治疗,这难道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母亲应该做的吗?"
"反观原告,在孩子生病住院期间,原告在哪里?根据被告的陈述,原告在孩子住院的整整两周里,只来探望过一次,停留时间不超过半小时。一个对孩子漠不关心的父亲,有什么资格指责母亲'延误治疗'?"
陈志远的脸色越来越难看。
他的律师低声说了什么,他摆了摆手,示意不要打断。
沈芸继续说道:
"第三,关于居住环境。原告律师称被告的居住环境不适合孩子成长,原告的住宅更适合孩子。但我想请问,一个孩子的成长,最重要的是什么?是房子的大小,还是父母的陪伴?"
"被告虽然住在出租屋里,但她每天陪伴孩子,照顾孩子的起居,辅导孩子的功课,给孩子讲故事,陪孩子玩耍。而原告呢?"
她拿出另一份材料。
"这是被告提供的通话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根据记录显示,在过去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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