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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判决

    第35章 判决 (第1/3页)

    判决书下来的那天,是一个阴天。

    从开庭到宣判,等了整整十一天。这十一天里,林美华瘦了一圈,眼睛下面的黑眼圈比以前更深了。她每天都在等,等法院的电话,等沈芸的消息,等一个能让她安心的答案。

    沈芸在第九天的时候给她打了电话:"法院通知了,后天上午十点宣判。"

    林美华在电话那头沉默了很久,才说了一个字:"好。"

    宣判那天,陆渊请了半天假,陪沈芸去法院。

    他本来不用去的。宣判不需要旁听者在场,林美华也没有专门请他。但沈芸在前一天晚上发了一条微信:

    沈芸:明天宣判,你有空吗?

    陆渊:有空。

    沈芸:那你来吗?

    陆渊:你想让我来?

    沈芸:林美华很紧张。有你在她会安心一点。

    陆渊:好。

    他知道沈芸说的是真的...林美华确实需要有人在旁边撑着。但他也隐约觉得,沈芸自己也有些紧张。

    这是她独立接手的第一个大案子。

    ...

    上午九点四十五分,法院门口。

    林美华已经到了。她穿着跟上次开庭一样的浅蓝色衬衫和黑色西裤,头发扎成低马尾,但整个人的精神状态明显比上次差。眼窝凹陷,脸色蜡黄,嘴唇干裂,站在台阶下面,像一棵被风吹了很久的草。

    然然没有来。

    林美华说她把然然留在家里了,让外婆看着。

    "上次在法庭上,她回去之后做了好几天噩梦。"林美华的声音很轻,带着一丝愧疚,"她一直问我,'妈妈,法官阿姨会让我跟你在一起吗'?我说会的。但其实我自己都不确定..."

    "会的。"沈芸握住她的手,"相信我。"

    林美华点了点头,手指冰凉。

    陆渊站在旁边,没有说话。他注意到林美华的手在微微发抖...不是因为冷,是因为太紧张了。这种紧张他在急诊室见过很多次,在那些等待手术结果的家属身上。

    心被什么东西揪着,喘不上气,但又必须撑着。

    十点整,他们走进法院。

    ...

    宣判在上次开庭的同一间法庭。

    格局没有变,审判席在最前面,原告席和被告席分列两侧。但今天的气氛跟上次不一样了...上次是交锋,是进攻和防守;今天是等待,是一个结果即将落地前最后的沉默。

    陈志远已经坐在原告席上了。

    他今天穿了一身深蓝色的西装,比上次更正式,皮鞋擦得锃亮,坐姿端正。但陆渊注意到一个细节...他的右手一直在转手腕上的表带,反复地、无意识地转。

    那是紧张的表现。

    陈志远的律师坐在旁边,翻着材料,表情平静,但嘴角微微下垂...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在宣判之前通常能感觉到风向。那个下垂的嘴角说明,他可能已经预感到了结果。

    林美华坐在被告席上,沈芸在她旁边。陆渊坐在旁听席第一排。

    法官走进来了。

    还是上次那位五十来岁的女法官,花白的头发,眼镜,表情严肃。她坐下来,整理了一下面前的文件,然后抬起头。

    "本案现在宣判。"

    法庭里安静得能听到呼吸声。

    林美华的手紧紧攥着沈芸的袖口。

    法官打开判决书,开始宣读。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志远与被告林美华于2019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陈欣然由被告林美华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

    陆渊听着法官的声音,目光落在林美华的背影上。她的肩膀绷得很紧,整个人像一根拉满的弓弦。

    "...经查,原告在离婚后的三年内,仅支付了三个月的抚养费共六千元,此后再未支付。原告亦未定期探望婚生女陈欣然,其主动联系孩子的次数不超过十次..."

    法官的声音平稳而清晰,不带任何感情色彩。

    "...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收入不稳定'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虽收入不高,但三年来独自抚养孩子,确保了孩子的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经济条件并非变更抚养权的唯一考量因素..."

    "...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延误治疗'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在发现孩子异常后及时就医,不存在延误治疗的事实..."

    "...关于居住环境,本院认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取决于物质条件,更取决于父母的陪伴和关爱。被告三年来尽心抚养孩子,而原告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

    法官翻到最后一页。

    "...此外,本院依法听取了孩子本人的意见。婚生女陈欣然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林美华共同生活..."

    林美华的肩膀开始发抖。

    "综上,原告陈志远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陈志远的诉讼请求,婚生女陈欣然的抚养权维持由被告林美华行使。"

    "二、原告陈志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六万六千元。"

    "三、原告陈志远应按照原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两千元,直至婚生女陈欣然年满十八周岁。"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递交上诉状..."

    后面的话,林美华已经听不到了。

    她的身体在发抖,眼泪无声地流下来,一滴一滴地落在膝盖上那条黑色的西裤上,晕开一个个深色的印子。

    她赢了。

    然然不会被抢走。

    沈芸在旁边握着她的手,手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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