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1章 达成一致的判断分析 (第3/3页)
小组的队员也有了新的发现。他们调取了李逵的手机通话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李逵在案发前一个星期,多次给李振国打电话、发微信,内容大多是威胁、恐吓的话语,比如“你要是敢乱说话,我就让你死无全尸”“赶紧把账目改过来,否则有你好果子吃”等,而且在案发当天下午3点10分,李逵给李振国打了一个电话,通话时间只有1分钟,随后李振国的手机就关机了,推测李逵当时是在诱骗李振国前往三号库房。
另外,队员们调取了李逵的行车记录仪数据和小区监控录像,发现李逵在案发当天下午2点30分,驾驶自己的白色面包车离开了小区,朝着光明塑料厂的方向驶去,下午3点左右,抵达光明塑料厂附近,将车停放在厂区西侧的围墙外,随后进入厂区。下午4点30分左右,李逵再次驾驶白色面包车,离开了光明塑料厂,朝着城郊废弃工业园区的方向驶去,与之前队员们发现的嫌疑人驾驶白色面包车前往废弃工业园区的时间、路线完全一致。而且,行车记录仪的录音中,隐约能够听到李逵和李振国的争吵声,以及李振国的呼救声,进一步印证了李逵的作案事实。
第二小组的队员,在李逵的住处和办公室进行了全面的搜查,也有了重大的发现。在李逵的办公室抽屉里,队员们找到了一本笔记本,笔记本上详细记录了他虚报采购费用、侵吞公司财产的明细,包括每一笔虚报的金额、供应商的名称、伪造的采购订单编号等,与张敏提供的账目明细和厂里的财务记录完全一致。此外,队员们还在李逵的办公室柜子里,找到了一根尼龙绳,宽度约2厘米,与法医鉴定的作案工具尼龙绳完全一致,经过初步检验,尼龙绳上有少量的血迹和皮肤组织,送去法医鉴定中心进行DNA比对后,确认血迹和皮肤组织就是李振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