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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典三

    舜典三 (第1/3页)

    诗所以言志也,歌所以永言也,声所以依永也,律所以和声也。以诗言志而志不滞,以歌永言而言不郁,以声依永而永不荡,以律和声而声不诐。君子之贵于乐者,贵以此也。

    且夫人之有志,志之必言,尽天下之贞淫而皆有之。圣人从内而治之,则详于辨志;从外而治之,则审于授律。内治者,慎独之事,礼之则也;外治者,乐发之事,乐之用也。故以律节声,以声叶永,以永畅言,以言宣志。律者哀乐之则也,声者清浊之韵也,永者长短之数也,言则其欲言之志而已。

    律调而后声得所和,声和而后永得所依,永得所依而后言得以永,言得永而后志著于言。

    故曰:“穷本知变,乐之情也。”

    非志之所之,言之所发,而即得谓之乐,审矣。借其不然,至近者人声,自然者天籁,任其所发而已足见志,胡为乎索多寡于羊头之黍,问修短于嶰谷之竹哉?

    朱子顾曰:“依作诗之语言,将律和之;不似今人之预排腔调,将言求合之,不足以兴起人。”

    则屈元声自然之损益,以拘桎于偶发之话言,发即乐而非以乐乐,其发也奚可哉!

    先王之教,以正天下之志者,礼也。礼之既设,其小人恒伕于礼之外,则辅礼以刑;其君子或困于礼之中,则达礼以乐。礼建天下之未有,因心取则而不远,故志为尚。刑画天下以不易,缘理为准而不滥,故法为侀。

    乐因天下之本有,情合其节而后安,故律为和。舍律而任声则淫,舍永而任言则野。既已任之,又欲强使合之。无修短则无抑扬抗坠,无抗坠则无唱和。

    未有以整截一致之声,能与律相协者。故曰“依诗之语言,将律和之”者,必不得之数也。

    《记》曰:“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此言律之即于人心,而声从之以生也。

    又曰:“知声而不知音,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众庶是也。惟君子为能知乐。”此言声永之必合于律,以为修短抗坠之节,而不可以禽兽众庶之知为知也。

    今使任心之所志,言之所终,率尔以成一定之节奏,于喁呕哑,而谓乐在是焉,则蛙之鸣,狐之啸,童稚之伊吾,可以代圣人之制作。然而责之以“直温宽栗,刚无虐,简无傲”者,终不可得。是欲即语言以求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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