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刑 (第1/3页)
今欲审先王之法制,亦惟名言之足信而已矣。刑罚之称,连类并举,言刑必言罚,有闻自古,未之或易也。而论者乃曰:罚非古也,奚得哉?
《舜典》曰:“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鞭扑分有所属,而赎统言之,义例明矣。
乃抑为之训曰:“赎以施于官教之刑,而五刑不与。不勤道艺而罚以金,塾师不能行于里社,而况国子乎?”其言曰:“五刑而得赎,则是富者生而贫者死,贫者刑而富者免,将使富人公于杀人而不忌。”
夫不揣其本以极其末,则其说伸矣。乃以此为患,则以施于官教之刑也,将富者可亢玩公事而弗勤弦诵矣乎?矧《吕刑》固曰“五刑疑赦,阅实其罪”,则罚施于疑赦,而杀人及盗不与于赎,明矣。
又或为之说曰:“先王以道治天下,或抑或扬,以昭德也。故善者登进之以礼,恶者死伤之以刑,以贵人之生而贱其死。贵全其受生之支体而贱其残,一抑一扬,而仁孝之精意与存焉。如其以罚为惩,而显示天下以居财之为贵,而输财之为贱,则胥动其民心于货贿之有无也。”
使然,则以罚故而劝人于货,抑亦刑杀示惩,而逢、比之祸均于盗杀,亦将贵偷生而贱致命也乎?
且民不可使劝于货贿,而在官之士,入学之良,其宜导以伸廉隅而贱货贿,又何如邪?
天不以有所毗而废其阴阳,圣人不以有所蔽而废其赏罚。正其道于在己,而顺其化以无忧,斯亦已矣。如必贱货贿而不寄以权,则非徒罚敝而赏亦敞。爵禄者,货贿之所聚也。爵可以训骄,禄可以训贪,胥劝天下于富贵之涂,而不忧其荣富贵而轻仁义邪?
《易》曰:“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聚人曰财。”
财者固生人之所不容已也。夺其不容已而病之,故曰:“罚惩非死,人极于病。”古之为刑罚者,亦率人情之固然而为之予夺焉,岂有病与?从其敝而敝之,无不敝也。从其善而善之,无不善也。故圣人不免于流俗之讥弹,而昏乱亦有可原之心迹。苟从其敝而峻刑以治失道久散之民,则兔爰雉罹,害之憯于罚也,相千万而无算。
乃先王之于民也,则既制民以产,班士以禄,抑末业以重农,故富者有以富,贫者有以贫,里比乡栉之民,均平齐一于仰事俯育之中,何所得强豪兼并之族,借有余之资以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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