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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下

    汉武帝下 (第2/3页)

缁黄之徒,而灭裂极矣。

    沿及于讖纬,则尤与莲教之托浮屠以鼓乱者,均出一轨。呜呼!儒者先裂其防以启妄,佛、老之慧者,且应笑其狂惑而贱之。汉儒之毁道徇俗以陵夷圣教,其罪复奚逭哉!

    盖鬼神者,君子不能谓其无,而不可与天下明其有。有于无之中,而非无有于无之中,而又奚能指有以为有哉!不能谓其无,六经有微辞焉,郊庙有精意焉,故妄者可托也。天下之喻微辞、察精意以知幽明之故者,鲜矣。

    无已,则宁听佛、老之徒徇愚不肖而诱之,俾淫妄者一以佛、老为壑,而先王之道,犹卓然有其贞胜。则魏、晋以下,儒者不言鬼神,迄于宋而道复大明,佛、老之淫祀张,圣道之藩篱自固,不犹愈乎!

    二十三

    治河之道,易知而无能行。盘庚曰:“无总于货宝,生生自庸。”古今之通弊尽此矣。中国之形如箕,西极之山,箕之膺也;南北交夹,连山以趋于海,箕之两胁也;其中为汗下平衍,达于淮、泗之浦,箕之腹与舌也。近山者,土润而黏以坚;汗下而平衍者,土燥而轻以脃。

    盖坟散沙尘自高迤下,而积以虚枵,河出山而径其中,随所冲决而皆无滞,若有情焉,豫审其易归于海之地,而唯便以趋耳。当尧之时,未出山而先阻,故倚北山之麓,夺济、漯以入海,其地坚也。是以垂之千余年,至周定王之世而始决,因其倚山也。

    禹乘之而分二渠,疏九河,纾豫、徐之灾。河偶顺而禹适乘之,有天幸焉,非禹可必之万世者也。南岸本弱也,日蚀日薄而必决,至决而南而不可复北,神禹生于周、汉之余,且将如之何哉!汉武之塞瓠子而可塞也,其去决也未久,北河尚浚,而可强之使从也。

    不百年而终不可挽矣。则梁、楚、淮、泗之野,固河所必趋之地,虽或强之,终必不从。至于宋,而王安石尚欲回使北流,其愚不可瘳矣。

    徐、豫、兗南之境,是天所使受河之归者也。河之赴海也,必有所夺以行,而后安流而不溢。所夺者必大川也,漯也、济也、漳也,皆北方之大川也。自河阴而东,南迤于徐,北迤于汶,水皆散而无大川以专受其夺,则唯意横流而地皆可夺矣。

    顾其地沙卤硗脃,不宜于稻粱,抑无金锡楩相竹箭桑麻之利,而其人嗜利怀奸,狡者日富而拙者日瘠,盖中国之陋壤也。然则河既南而不可复北,而南山之麓,顺汝、蔡以东,带灊、霍而迤于江浦,抑河所必不能齕蚀之者,后世弗庸治也。弃数邑之汙壤,并州县而迁之,减居者之赋,制迁者之产,于国家所损者无几,而治河之劳永弛矣。然而不可行者,在廷惜田赋之虚籍,惮建置之暂费,而土著之豪,肩货贿、恋田庐以疾呼而相挠也。

    孟诸,薮也;濠、泗之野,牧豕之地也;为万世之利,任其为河可也。故苟无贪水利之心,河可无治;如其大有为也,因河之所冲,相其汙下,多为渠以分釃之,而尽毁其隄,神禹再兴,无以易此。抑必待泛滥之时,河自于徐、泗旷衍之浦,盪滌而有大川之势,于以施功,尤自然之获矣。如其未也,姑捐利以释河勿治,而徐俟之后世,其犹愈乎!瓠子宣防,数十年之涂饰,为戏而已矣。

    二十四

    旅之象曰:“先王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离,明也;艮,止也;明而慎,可以止矣,而必求明于无已,则留狱经岁,动天下而其害烈矣。汉武帝任杜周为廷尉,一章之狱,连逮证佐数百人,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里,奔走会狱,所逮问者几千余万人。

    呜呼!民之憔悴,亦至此哉!缘其始,固欲求明慎也。非同恶者,不能尽首恶之凶;非见知者,不能折彼此之辩;非被枉者,不能白实受之冤。三者具,而可以明慎自旌矣。居明慎之功,谢虚加之责,而天下络绎于徽纆,明慎不知止而留狱,酷矣哉!

    且夫证佐不具,而有失出失入之弊,不能保也。虽然,其失出也,则罪疑而可轻者也;即其失入也,亦必非矜慎自好者之无纤过而陷大刑者也。若夫赇吏豪民之殃民也,民既受其殃矣,朝廷苟有以暴明其罪,心已恔矣,奚必廷指之而后快?

    其所朘削于弱民者,已失而固无望其复得;安居休息,而凋残之余,尚可以苏。

    复驱之千里之劳,延之岁月之久,迫之追呼之扰,困之旅食之难,甚则拘之于犴狱,施之以五木;是饮堇幸生而又食之以附荝,哀我惮人,何不幸而遇此明慎之执法邪!故台谏之任,风闻奏劾,巡察之任,访逮豪猾,事状明而不烦证佐,其得无留之旨与!法密而天下受其茶毒,明慎而不知止,不如其不明而不慎也。

    二十五

    治奸以迫,则奸愈匿,而盗其尤者也。盗之初觉也,未有不骇而急窜者也。当其为盗之日,未有不豫谋一可匿之穴以伏者也。求之愈急,则匿益固,匿之者亦恐其连坐而固匿之。则虽秦政之威,不能获项伯于张良之家,况一有司而任数不可诘之隶卒乎?

    迨其渐久,而上之求之也舒,则盗不能久处橐闭之中,匿者亦倦而厌之,则有复归田里、翱翔都市而无忌者,于是而获之易于圈豕。夫不才之有司,岂以盗之贼/民病国为忧哉?畏以是为罪谪耳。

    武帝之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则欲吏之弗匿盗不上闻、而以禁其窃发也,必不可得矣。秦之亡于盗也,吏匿故也。

    故高帝三章之法,唯曰“盗者抵罪”,而责之不急。盗者,人之所众恶者也,使人不敢恶盗,而恶逐盗之法,盗恶得而不昌?善治盗者,无限以时日,无宽以赦后,获之为功,而不获无罪,人将唯盗是求而无所惮,盗乃恶得而不绝?呜呼!上失其道而盗起,虽屡获伏法,仁者犹为之恻然。况凭一往之怒,立一切之法,以成乎不可弭之势哉!汉武有丧邦之道焉,此其一矣。

    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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