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第168章 司法体系 (第3/3页)
赵小六在一次劳作中不慎伤了腿,无法继续干农活。根据律法中关于工伤的规定,他获得了村里的补偿,并得以在家休养,无需担心生计问题。
而李大娘的女儿小翠,更是凭借自己的绣技,在县城的绣坊找到了工作,她感慨地说:“如今这世道,女子也能凭本事吃饭,多亏了皇上和这新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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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周朝在官员选拔上制定了严格的官员选拔标准,确保政府官员的素质和能力。
期对官员进行考核,根据其政绩和表现进行奖惩。
设立了监察机构,对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地方事务的妥善处理。
周朝的司法机构由中央的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和地方的府、州、县三级司法机关组成。
刑部作为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复核地方上报的案件,以及制定司法政策和法规。刑部设有尚书、侍郎等高级官员,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国的司法审判工作。
大理寺作为中央的复审机关,负责审理刑部上报的死刑案件,以及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大理寺卿是最高长官,负责主持复审工作,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准确。
都察院作为中央的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刑部、大理寺以及地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纠察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察院设有左、右都御史等高级官员,负责监察工作的实施。
地方上的司法事务主要由府、州、县三级司法机关负责。
府设知府,州设知州,县设知县,他们既是行政长官,也是司法长官,负责审理本地区的民事、刑事案件。
此外,地方上还有专门的司法官员,如推官、司法参军等,协助知府、知州、知县处理司法事务。
皇帝通过批阅奏章、听取大臣汇报等方式,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和判决工作,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