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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帝中

    晋安帝中 (第3/3页)

此心也,灭其族焉非滥也。

    十三

    慕容超,鲜卑也,而无道以取死亡,不足道矣。苟有当于人心天理之宜者,君子必表出之,以为彝伦之准则。超母段氏在秦,姚兴挟之以求太乐诸伎,段晖言不宜以私亲之故,降尊自屈,先代遗音,不可与人。

    封逞言大燕七叶重光,柰何为竖子屈。呜呼!此岂有人之心者所忍言乎?超不听,而尽奉伎乐,北面受诏,而兴礼其母而遣之,超于是乎合人心之安以顺天理之得矣。

    超之窃据一隅而自帝,非天命也;慕容氏乘乱而世济其凶,非大统也;即其受天之命,承圣王之统,亦岂以天下故而弃置其亲于异域哉?舜之视天下也,犹帅芥也,非超之所企及也;而不忍其亲之心,则充之而舜也。舜与蹠之分,岂相县绝乎?离乎蹠,上达则舜矣。

    然则宋高宗之迎母后而割地称臣于女直,亦许之孝乎?宋高不可以超自解也。慕容暐之亡,亡于苻氏,苻氏其雠也,姚氏非其雠也。

    国非其所灭,君父不为其所俘系,超乘乱而有青土,姚兴乘乱而有关中,两俱割据,以彊弱相役,而固无首足之分,以母故而下之,非忘亲而自屈也。

    而宋高岂其然乎?况乎其未尝割世守之土,输岁币以自敝,仅以工伎之贱者易己罔极之昊天邪?

    或曰:“超之迎母并迎其妻,非纯孝也。”呜呼!君子之求于人也,可以苛察而无已乎?其为迎母矣,而于妻何嫌?且超即欲迎其妻而自屈,亦异于人之为妻而屈者。

    当慕容德随垂反叛之日,超母方娠,苻坚囚之,狱吏呼延平窃以逃于羌中而超生,超母感平全其子母之恩,为超娶平女,则呼延氏肉超母子之白骨,而恩亦大矣。

    妻为平女,而屈己以迎之归,亦厚道也,而何嫌焉?段晖、封逞矜血气以争,而不恤天性之恩,夷之鸷戾者也,不可与岳鹏举、胡邦衡同日并论也。

    十四

    有一人之正义,有一时之大义,有古今之通义;轻重之衡,公私之辨,三者不可不察。以一人之义,视一时之大义,而一人之义私矣;以一时之义,视古今之通义,而一时之义私矣;公者重,私者轻矣,权衡之所自定也。

    三者有时而合,合则互千古、通天下、而协于一人之正,则以一人之义裁之,而古今天下不能越。

    有时而不能交全也,则不可以一时废千古,不可以一人废天下。执其一义以求伸,其义虽伸,而非万世不易之公理,是非愈严,而义愈病。

    事是君而为是君死,食焉不避其难,义之正也。然有为其主者,非天下所共奉以宜为主者也,则一人之私也。子路死于卫辄,而不得为义,卫辄者,一时之乱人也。

    推此,则事偏方割据之主不足以为天下君者,守之以死,而抗大公至正之主,许以为义而义乱;去之以就有道,而讥其不义,而义愈乱。何也?君臣者,义之正者也,然而君非天下之君,一时之人心不属焉,则义徙矣;此一人之义,不可废天下之公也。

    为天下所共奉之君,君令而臣共,义也;而夷夏者,义之尤严者也。五帝、三王,劳其神明,殚其智勇,为天分气,为地分理,以绝夷于夏,即以绝禽于人,万世守之而不可易,义之确乎不拔而无可徙者也。

    春秋者,精义以立极者也,诸侯不奉王命而擅兴师则贬之;齐桓公次陉之师,晋文公城濮之战,非奉王命,则序其绩而予之;乃至楚子伐陆浑之戎,犹书爵以进之;郑伯奉惠王之命抚以从楚,则书逃归以贱之;不以一时之君臣,废古今夷夏之通义也。

    桓温抗表而伐李势,讨贼也。李势之僭,溃君臣之分也;温不奉命而伐之,温无以异于势。论者恶其不臣,是也,天下之义伸也。刘裕抗表以伐南燕,南燕,鲜卑也。

    慕容氏世载凶德以乱中夏,晋之君臣弗能问,而裕始有事,暗主不足与谋,具臣不足与议,裕无所可奉也。论者亦援温以责裕,一时之义伸,而古今之义屈矣。

    如裕者,以春秋之义予之,可也。若其后之终于篡晋,而后伸君臣之义以诛之,斯得矣。于此而遽夺焉,将听鲜卑之终污此土,而君尚得为君,臣尚得为臣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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